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 黃成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運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4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