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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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號抗告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劉玉媛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