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告JUMBOREWARDENTERPRISECO..LTD法定代理人HSIAOAn-Chi( 蕭安琪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加藤英 一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43,201元,依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795新臺幣,折合新臺幣17,271,076元(543,201元×31.795元=17,271,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0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