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D.I.DAsiaCo.,Ltd.
法定代理人 福地健司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3
7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15,2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5月18日〈參見原告所提
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並以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
之現金匯率30.392元換算,即10,374元30.392元=315,286〈
元以下4捨5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