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李新才
被   告  周月琴
       洪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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