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11號
原   告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旭儀 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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