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3年度虎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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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錢財貴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鄰地竹木枝根刈除權事件,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最基本
要件,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被告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原告補充究竟請求
  回復原狀?或請求金錢賠償?若請求金錢賠償究竟請求多少金額之賠償?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三項:「被告應在其所有權之土地上建立鋼筋水泥圍牆,高2M厚
  0.25M以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何?依據何種法律關係可產生此種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歷審裁判

  • 虎尾簡易庭 93 年度 虎簡 字第 147 號裁定(93.12.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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