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聖文 相對人 李敬軒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敬軒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282萬元、1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2月15日,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基於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用以下三筆借款:⒈於109年12月16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235萬元、借款期間30年,即自實際借用日109年12月18日起至139年12月18日止,前36個月為寬限期、按月付息,自112年12月18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2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22%)加年利率1.7%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2.92%)。尚欠借款本金235萬元及掛帳利息31,101元,共計2,381,10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⒉於109年12月16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70萬元、借款期間15年,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124年12月18日止,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22%)加年利率5.1%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6.32%)。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67,484元及掛帳利息20,183元,共計687,667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⒊於109年12月16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60萬元、借款期間7年,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116年12月18日止,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22%)加年利率5.95%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7.17%)。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524,584元及掛帳利息18,089元,共計542,67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上開借款皆約定借款人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需事前通知或催告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惟該三筆借款相對人皆僅攤還本息至111年7月17日,總計尚欠借款本金3,542,068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三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三件、牌告利率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10月14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111字第03622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12月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375270310000分之39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951竹東段竹東小段375地號------------民德路68號8樓之1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八層:55.49合計:55.49陽台:9.36全部備考共有部分:竹東段竹東小段4015、4016、4017、4018、401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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