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98號原告 陳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辰祐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按被告人數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含後附書證)。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然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依前開規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被告人數添具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利本院送達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