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24號原告 郭品萱 被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查,然原告於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亦經本院向原告確認本件刑事訴訟係於審判程序開庭後始提出,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至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