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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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被告 怡弘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並據以駁回被告在本院94年度執字第1341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之聲請,惟兩造當事人間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23號事件繫屬中,其訴訟之法律關係係確定兩造間前述抵押債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之裁判係以臺北地方法院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23號事件是否成立為據,原告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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