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救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國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歸戶財產查詢單等台北縣瑞芳鎮鎮民平安保險實施計算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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