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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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
聲請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威嘉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聲請人起訴時主張:分割方法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面積17,827平方公尺分歸由原告陳松林及李 邱瓊英 、 李明淡 取得,乘以公告現值400元,分割後取得面積之公告現值增加為7,130,800元,分割後之增加公告現值總值993,224元,應由原告 李邱瓊英 、李明淡補償較低之全體共有人等語,本院誤認原告漏未列邱瓊英、李明淡為原告,自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並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列李邱瓊英、李明淡為本件原告,然本件聲請人於起訴時業已將李明淡(編號458)、李邱瓊英(編號465)為被告,是本件補正之裁定,自屬有誤,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