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榮棋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關於分割共
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
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
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董榮
棋訴請就繼承被繼承人 董水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權利範圍4分之1之土地為分割。經查債務人董榮
棋之應繼分為1/6,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8,78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50元/㎡×5081.21㎡×
權利範圍1/4×應繼分1/6=158,7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
後,尚應補繳330元。
㈡、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債務人董榮棋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董榮棋截至原告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訴為止,所
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㈥、以書狀陳明原告代位行使債務人董榮棋之權利,復將董榮棋
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