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被告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張宏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被告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