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9號

原告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被告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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