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建成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6,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