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05號原告 周柏鈞 被告 陳瑋廷 即紀緣小吃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明細,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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