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係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既可預期其所犯為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其為規避後續審理或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審酌全案情節,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嚴重危害,經權衡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高度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實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