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潘惠珊 被告 鄭永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9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