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碩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407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碩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碩樑所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附表所示犯罪類型與差異性,侵害法益之同異性,及衡酌刑期累計之懲戒或教化效果等情,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周碩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