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竣柏具保人謝佳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50號、110年度執字第1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竣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謝佳昕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為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因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