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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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告AB000-A109407(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AB000-A109407之父(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AB000-A109407之母(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8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