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4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林志鴻 債務人福天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仲瑋 人債務人李昱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合庫)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號│(新台幣)││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1│261,150元│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2│391,880元│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3│154,264元│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4│617,492元│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5│497,856元│自10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6│881,627元│自10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9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