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原   告  邱士華
被   告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年6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具狀陳報證人 石裕民 之年
籍資料或得受通知之地址,以利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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