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鼎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罪│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7日23時50│106年3月3日19時│││分許前某時許│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025號│字第2947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23號│106年度簡字第82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107年1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23號│106年度簡字第8260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21日│107年3月7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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