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麗雲選任辯護人劉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麗雲選任辯護人劉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