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原告臺灣威力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angIHsing被告佳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