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告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民 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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