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華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一包(含包裝袋1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華安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且用以直接包裹毒品之包裝,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6日執行完畢,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9、59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二)而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之殘渣袋1包(驗前毛重0.2156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8月1日慈大藥字第1130801062號函暨所附鑑定書(見花蓮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538號卷第179頁)存卷可考,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核有理由,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代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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