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志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蔡美華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1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21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淑惠
法官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