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志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蔡美華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17,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21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淑惠

法官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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