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玉治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此一規定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亦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吳文婷~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