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力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並無命補正之義務,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法第七五條明文規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所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破產,是聲請人以破產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聲請不合法,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