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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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明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多時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