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381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聲請書誤載為8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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