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丙○○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本件債務人98年3月18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再由該銀行依債權表所載比例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等語。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惟該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26,449元,亦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301,958元之二分之一,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雖無固定工作,每月僅有打零工收入30,000元,惟其確有宜蘭縣政府每月補助殘障津貼4,000元,及子女 林嗣儒 、林昊各5,000元生活津貼,合計14,000元之固定收入,有宜蘭縣壯圍鄉公所97年10月8日壯鄉社字第0970010317號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修正後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合計為960,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2,301,958元之41.70%。惟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申報自己與配偶、2名子女共計四人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38,088元,尚低於依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之39,316元(即9,829元×4=39,316元)標準。債務人就每月收入44,000元扣除38,088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僅有5,912元可資償還。而其仍就長女林嗣儒於本(98)年6月大學畢業,免再負擔之扶養費10,000元併入計算。雖有餘額15,912元,然其中宜蘭縣政府補助林嗣儒之生活津貼5,000元,參照宜蘭縣98年度低收入戶調查工作審核標準及注意事項第七點之規定,林嗣儒於本年6月畢業後,即予停發。值此之際,債務人每月之收入即將減少5,000元,換言之,其實際之餘額僅為10,912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10,000元,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4條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一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債務總金額:2,301,958元││4.清償總金額:960,000元││5.清償比例:41.7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75,229│327│││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339│492│││股份有限公司│││├──┼────────┼──────┼──────┤│3│香港商香港上海匯│74,994│326│││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70,473│1,609│││股份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3,078│4,227│││股份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8,043│252│││有限公司│││├──┼────────┼──────┼──────┤│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6,449│115│││股份有限公司│││├──┼────────┼──────┼──────┤│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23,516│537│││股份有限公司│││├──┼────────┼──────┼──────┤│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4,000│191│││股份有限公司│││├──┼────────┼──────┼──────┤│10│慶豐商業銀行股份│15,388│67│││有限公司│││├──┼────────┼──────┼──────┤│1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10│42│││股份有限公司│││├──┼────────┼──────┼──────┤│1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92,195│1,704│││股份有限公司│││├──┼────────┼──────┼──────┤│1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25,644│111│││公司│││├──┼────────┼──────┼──────┤││合計│2,301,958│10,000│├──┴────────┴──────┴──────┤│參、補充說明││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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