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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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審原告 邱啟員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 傅詩凱黃美雲 提起再審之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
0元,應徵裁判費14,700元,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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