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秋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同年三月二日及同年五月二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