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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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本文規定:「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
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
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是被告聲請移轉管轄,需於為本案
本案言詞辯論前為之。
本件被告甲○○曾於民國96年2月7日上午9時6分到庭為本案之
言詞辯論(報到單及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第10-11頁),依前
揭規定,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