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鉗子、螺絲起
子、雕刻刀及扳手各壹支均沒收。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O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悛悔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二月中旬某日晚上十一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各一支,至丙○○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的住宅(該址兼為丙○○經營的機車行),利用該址後門未關之機會,侵入該住宅內,竊取丙○○所有之MOTOROLA廠牌LF2000型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得手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未撥打該行動電話)。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慈雲巷四一號前,甲○○欲再度尋找行竊目標之際,因行跡可疑,為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警員乙○○、 陳演 發現而趨前盤查,經取得甲○○同意而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甲○○行竊所得之MOTOROLA廠牌LF2000型行動電話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及甲○○所有供犯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用之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各一支。甲○○初否認行竊該支行動電話,惟因無法向警方說出該支行動電話之電話號碼,警方認為可疑,乃以該支行動電話撥打自己的行動電話,由來電顯示得知該支行動電話之電話號碼,再透過該電話號碼查詢電話使用人並取得聯繫後,得知該支行動電話業已失竊,甲○○始坦承行竊該支行動電話。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失竊行動電話情節及證人即警員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查獲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贓物認領收據附卷可稽及被告所有供犯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用之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各一支扣案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均係金屬製品,質地極為堅硬,而螺絲起子、雕刻刀形狀又極為尖銳,客觀上均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被告攜帶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於晚上十一時許之夜間,侵入被害人丙○○的住宅行竊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曾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O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最近一次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亦甫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乃被告竟於竊盜前案執行完畢出獄後,旋即於九十二年二月中旬某日,再犯本件加重竊盜犯行,堪認其品行不佳,且毫無悛悔向上之意,並斟酌其係因尚未謀得工作,始再度萌生加重竊盜犯意,竊得財物之客觀價值不高,被害人丙○○所受損害不大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鉗子、螺絲起子、雕刻刀及扳手各一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