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玲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玲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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