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劉煌基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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