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對於被告乙○○請求離婚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通知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甲○○及乙○○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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