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