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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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2號聲請人大邦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聲請拍賣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之債權證明。
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