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
1月5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