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除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外,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