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53號聲請人丙○○聯絡地址:台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
丁○○○聯絡地址:台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乙○○聯絡地址:台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甲○○聯絡地址:台北郵政117之317號信箱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俊松 等35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及95年3月13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979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最高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對於確定裁定認為命補繳裁判費之抗告為不合法部分,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之事由聲請再審,爰將該部分移送於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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