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榮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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