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96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氏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氏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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