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311號
原告 吳名廷
被告NGUYENVANOANH( 阮文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擷圖為證,復經法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閱收受上開轉帳交易款項的帳戶之基本資料核對無訛, 佐以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本院經審理、調查後,認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原告之主張於本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婕歆